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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 更新时间:2019-03-22 14:57:0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录入:西安市建设监理协会 点击:3377次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高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要求,现就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化快速发展,形成了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专业化的咨询服务业态,部分专业咨询服务建立了执业准入制度,促进了我国工程咨询服务专业化水平提升。随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水平逐步提高,为更好地实现投资建设意图,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工程建设、项目运营过程中,对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的咨询服务需求日益增强。这种需求与现行制度造成的单项服务供给模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工程咨询市场供需矛盾,必须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咨询服务组织实施方式,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特别是要遵循项目周期规律和建设程序的客观要求,在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着力破除制度性障碍,重点培育发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为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建设活动提供高质量智力技术服务,全面提升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以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促进投资决策科学化 (一)大力提升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水平。投资决策环节在项目建设程序中具有统领作用,对项目顺利实施、有效控制和高效利用投资***关重要。鼓励投资者在投资决策环节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综合性咨询服务,统筹考虑影响项目可行性的各种因素,增强决策论证的协调性。综合性工程咨询单位接受投资者委托,就投资项目的市场、技术、经济、生态环境、能源、资源、安全等影响可行性的要素,结合国家、地区、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重大专项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及相关审批要求进行分析研究和论证,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二)规范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方式。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可由工程咨询单位采取市场合作、委托专业服务等方式牵头提供,或由其会同具备相应资格的服务机构联合提供。牵头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机构,根据与委托方合同约定对服务成果承担总体责任;联合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各合作方承担相应责任。鼓励纳入有关行业自律管理体系的工程咨询单位发挥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等特长,开展综合性咨询服务。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应当充分发挥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作用,鼓励其作为综合性咨询项目负责人,提高统筹服务水平。 (三)充分发挥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在促进投资高质量发展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支撑作用。落实项目单位投资决策自主权和主体责任,鼓励项目单位加强可行性研究,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行政审批中要求的专项评价评估等一并纳入可行性研究统筹论证,提高决策科学化,促进投资高质量发展。单独开展的各专项评价评估结论应当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各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审查要求和标准的协调,避免对相同事项的管理要求相冲突。鼓励项目单位采用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减少分散专项评价评估,避免可行性研究论证碎片化。各地要建立并联审批、联合审批机制,提高审批效率,并通过通用综合性咨询成果、审查一套综合性申报材料,提高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的操作性。 (四)政府投资项目要优先开展综合性咨询。为增强政府投资决策科学性,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政府投资项目要优先采取综合性咨询服务方式。政府投资项目要围绕可行性研究报告,充分论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深入分析影响投资决策的各项因素,将其影响分析形成专门篇章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其他专项审批要求的论证评价内容的,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以全过程咨询推动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一)以工程建设环节为重点推进全过程咨询。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中,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当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帮助建设单位提高建设效率、节约建设资金。 (二)探索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实施方式。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由多家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一批有影响力、有示范作用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鼓励民间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本着信誉可靠、综合能力和效率优先的原则,依法选择优秀团队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三)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发展。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对被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负总责。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单位。 (四)明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人员要求。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对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计单位在民用建筑中实施全过程咨询的,要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 四、鼓励多种形式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化发展 (一)鼓励多种形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除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外,咨询单位可根据市场需求,从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开展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同一阶段内不同类型咨询服务组合。鼓励和支持咨询单位创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为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同一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得有利害关系。 (二)创新咨询单位和人员管理方式。要逐步减少投资决策环节和工程建设领域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的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精简和取消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打破行业壁垒和部门垄断,放开市场准入,加快咨询服务市场化进程。将政府管理重心从事前的资质资格证书核发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政府监管、信用约束、行业自律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强化单位和人员从业行为监管。 (三)引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健康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在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具有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同时具有良好的信誉。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与其咨询业务相适应的专业部门及组织机构,配备结构合理的专业咨询人员,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综合性多元化服务及系统性问题一站式整合服务能力。鼓励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五、优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环境 (一)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体系。研究建立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体系,促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以服务合同管理为重点,加快构建适合我国投资决策和工程建设咨询服务的招标文件及合同示范文本,科学制定合同条款,促进合同双方履约。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要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计取方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进行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所对应的单项咨询服务费用不再列支。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咨询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期限等与咨询单位确定服务酬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努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通过为所咨询的工程建设或运行增值来体现其自身市场价值,禁止恶意低价竞争行为。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 (三)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咨询单位要建立自身的服务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通过积累咨询服务实践经验,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及标准。大力开发和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资源,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与应用水平,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保障。 (四)加强咨询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咨询单位要高度重视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技术、经济、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培训,培养一批符合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需求的综合型人才,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人才支撑。鼓励咨询单位与国际著名的工程顾问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提高业务水平,提升咨询单位的国际竞争力。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推进和发展,创新投资决策机制和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引导和支持,加强与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解决制约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中的实际问题。 (二)推动示范引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工程决策和建设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通过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逐步培育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骨干企业,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供给质量和能力;鼓励各地区和企业积极探索和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扩大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影响力。 (三)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监管制度,创新全过程监管方式,实施综合监管、联动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处罚力度,建立信用档案和公开不良行为信息,推动咨询单位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协助政府开展相关政策和标准体系研究,引导咨询单位提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加强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规范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引导市场合理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15日 ---------------------------------------------------------------- 抄送: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国务院日前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自2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下面给大家具体分析新老规定的差异。 原规定: 原《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可以看出,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是项目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 新规定: 国务院日前新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在这个由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还是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和节能审查意见,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 并且新条例对项目备案更简单,不需要办理任何批文,备案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同时,新《环评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也就是说,环评批复不再是项目立项之前必须完成的,但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的。 《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3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第八条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 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第十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四条 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 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条例,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
关于做好2021年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职称评审和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7号)精神,为确保2021年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职称评审和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职称考核认定工作顺利开展,现结合行业实际,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021年度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职称申报政策依据 (一)正常评审政策依据见《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办〔2021〕66号) 申报专业:建设科研、建设勘察、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土木工程、结构设计、建筑电气、暖通空调、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光源与照明、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岩土工程、城乡规划、测绘、工程监理、风景园林、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工程咨询、防护、防化、腐蚀与防护、建筑智能化。 (二)考核认定政策依据见《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职称评审条件》(豫人社办〔2021〕73号)。 申报人员类别: 1.注册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房地产估价师、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验船工程师、注册测绘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2.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等。 具体文件可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快捷通道—职称评审—申报评审条件—0914、0919”查阅。 二、职称申报和审核有关要求 2021年度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职称评审、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职称考核认定均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具体申报和审核要求详见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7号)。具体文件可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找到“政策文件”栏,点击***右边“更多”按钮,选择“豫人社办〔2021〕87号”文件即可查阅。 三、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一)申报人须提供上传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满6个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证明。 (二)通过“绿色通道”申报。主要是指公务员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军转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副***职称,B/C类人才申报***职称。须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审核完成后申报人上传审核备案扫描件《河南省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备案表》,再进行网上申报。 (三)非公有制领域无职称人员,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4年,可直接破格申报***工程师职称。须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驻郑非公领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称申报审核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督并抽查。审核完成后申报人上传审核备案扫描件《河南省破格申报职称备案表》,再进行网上申报。 非公企业无职称人员、公务员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军转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B/C类人员申报***职称,在职称申报系统“评审类型”中须选择“一步到位(破格)”。 (四)大专及以下学历人员,已取得工程师职称并聘任满5年的,应破格申报副***职称。无需填报《河南省破格申报职称备案表》,在职称申报系统“评审类型”中须选择“学历破格”。 (五)通过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时,根据申报人情况一般选择“正常”、“学历破格”、“一步到位(破格)”三种;通过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申报职称时,评审类型只能选择“考核认定”。 (六)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七)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要求,申报副***职称,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2020年已过渡一年,该政策自2021年度开始执行,不再过渡。 (八)申报副***职称人员,参评业绩材料取得时间截止到当年9月底,聘任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12月底。 四、申报和审核时间安排 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职称评审、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职称考核认定个人申报、资格审核、《评审表》报送时间安排如下: 个人申报时间:2021年10月11日-10月22日; 相关部门审核时间:2021年10月11日-10月29日; 评委会审核时间:2021年10月11日-11月5日。 《评审表》集中报送时间:2021年11月8日-11月12日 申报人可登录“职称申报系统” —“信息查询”或单位管理人员登录“职称管理系统” —“申报人员状态查询”查看当前申报进度,当前状态显示“评审中”时,即可自行从职称个 人申报系统内打印《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A3纸,一式3份)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进行报送。 五、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送地点:河南建设大厦东塔8楼815室(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75号) 联系人:朱爱杰郭文清 联系电话:0371-65320891、6532195017329444356 六、有关要求 (一)申报人和用人单位要认真仔细研读副***职称评审、考核认定相关政策和职称申报审核的相关要求,切实吃透文件精神,做到有的放矢。要严格落实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提交申报材料时要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承诺制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级资格审核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不得敷衍了事,一推了之,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相应评委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项和材料,退回时实行“一次告知”,避免多次审核。 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数据申报成功后无法修改,操作人员在填写、上报过程中务必仔细,切勿盲目操作。 (三)由于网络申报时间不可更改,所有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务必在公布的申报审核时间内通过河南职称工作信息平台报送申报人信息,逾期将无法受理。(为避免填报信息丢失,建议下载使用火狐、谷歌浏览器登录职称管理服务平台) (四)评审材料每人1袋,袋子外面注明申报人单位、姓名、申报系列、专业。《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并在“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未按时报送《评审表》视为放弃参加评审)。 (五)申报人填报专业等信息时应规范填写。在系统内填报资料上传图片文件时,若一张图片无法符合填报要求,可在“浏览”选择图片文件时长按“Ctrl键”来选择多个图片进行上传。 (六)有关答辩时间、评审表清退等工作的通知请关注职称申报服务平台的个人申报系统及年度工作群;评审情况公示信息等相关的通知将发布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hrss.henan.gov.cn/),请呈报单位和个人届时登陆网站查询。 (七)关于评审材料清退工作。评审结束后,各市各单位务必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取回评审材料。评委会对逾期未领材料不承担保管责任。 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职称评审委员会 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职 称考核认定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修订问答 北京财政 昨天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印发了《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21〕183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2019年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进一步落实中央提出的新要求,适应当前工作发生的新变化,着力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围绕此次《办法》修订,市财政局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解答。 问此次修订《办法》的背景是什么?有怎样的意义?答:北京市在2019年制发了《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办法》实施两年来,对规范我市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加强项目评估论证、提高预算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国家层面绩效管理意见的出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大幅拓展,对事前绩效评估的定位、评估流程和评估指标维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事前绩效评估工作重点在于解决项目(政策)立项的先期论证,规范立项机制,评估结果是项目入库和预算批复的重要依据。与此同时,伴随实际工作中对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认识的不断深入,现有《办法》难以满足客观形势变化及实际工作需要,亟需进行相应的修订。 通过新修订的《办法》,一是可以压实预算部门的主体责任,提高申报项目、政策的质量,保证符合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的要求,为预算安排提供重要参考依据,进一步强化事前绩效评估和预算编制的有机衔接。二是可以提升事前绩效评估的效率和质量,强化评估结果的精准性和可用性,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事前绩效评估在落实政府过“紧日子”方面的重要作用。 问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新修订的《办法》共计七章30条,主要包括: 一是总则。主要说明了制定《办法》的依据,事前绩效评估重点关注的事项,需要遵循的原则以及开展评估工作的依据。 二是事前绩效评估的分类。主要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的分类以及各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要求。重点说明了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和政策事前绩效评估分别重点关注的事项。并针对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具体内容进行了解释。 三是事前绩效评估的组织管理。主要明确了各部门、预算申报单位以及参与事前评估的人大代表的相关职责。重点说明了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事前评估的工作流程。 四是事前绩效评估的方式方法。主要明确了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工作方式以及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工作方法。 五是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用。主要说明了事前绩效评估的结果以及得分的相关要求,强调了事前绩效评估的结果应用。 六是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及资料。主要明确了报告的组成、报告撰写的要求、报告附件的要求以及评估资料保管的要求。 七是附则。主要对部分特殊项目、政策的事前绩效评估方式进行规定。问此次主要从哪几方面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答:一是增加财力匹配原则,增强财政可持续性。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加强财政政策评估评价,增强政策可行性和财政可持续性”的要求,在评估原则中增加了财力匹配原则:事前绩效评估要树立财政可持续意识,新增重大项目、政策应充分结合财政可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增强重大项目、政策的可行性和财政可持续性。 二是对评估指标进行了优化,使评估更加科学。采用国际通用的“经济+效率+效益”的原则,将原《办法》中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指标由立项必要性、绩效目标合理性、投入经济性、实施方案有效性、筹资合规性调整为项目必要性、项目可行性、项目经济性、项目效率性和项目效益性。将政策事前绩效评估指标由政策设立必要性、政策目标合理性、政策资金合规性、政策保障充分性和政策的可持续性调整为政策必要性、政策可行性、政策经济性、政策效率性和政策效益性。将绩效目标合理性、筹资合规性等融入二级指标,并通过分值权重的不同突出事前评估的重点。 三是细化评估方法,强调替代方案。细化现有评估方法应用要求,明确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在应用时,要突出对替代方案的价值判断。即要求预算部门结合项目(政策)特点,提供不同方案,或同一方案中可否有技术经济性的优化比较,并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从中选取***优方案予以立项。 四是明确特殊事项。新修订《办法》对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涉密项目、推进“放管服”工作以及保障制度持续性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有:一是明确“已经过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确定的项目、政策可不纳入事前绩效评估范围。”二是明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政策可不纳入事前绩效评估范围”。三是明确“市财政局可授权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对市财政局认定的新增重大项目、政策自行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四是明确“本办法发布之前由市财政局印发的制度和办法中对事前绩效评估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新修订《办法》中增加了对产业类政策事前绩效评估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具体原因是什么?公平竞争审查发挥了怎样的作用?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及《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审查对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商品和要素流动限制、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此次在《办法》中明确了“对产业类政策进行事前绩效评估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有利于在政策制定时,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进一步提升我市在政策制定时的合法合规性,推动我市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 问新修订的《办法》中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用方面有哪些调整?答:新修订的《办法》通过强化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用,进一步推动绩效管理工作与预算编制工作的有机衔接。 一是明确了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与评分挂钩机制。在新修订的《办法》中,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政策),结合评价结论,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下的项目(政策)不予支持。 二是强化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用。对于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的项目,将原《办法》中核减部门项目预算数,修改为核减部门整体预算数,更加强调预算约束的严肃性,进一步压实预算部门主体责任,加强部门绩效管理意识。 三是明确了项目二次申报时间。在新修订的《办法》中明确了“不予支持的项目(政策),半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避免低质量项目反复申报的情况,提高项目申报质量,有效推动绩效管理工作与预算编制工作的有机衔接。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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